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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三利建工業設備有限公司怎么樣?
山東三利建工業設備有限公司是2017-05-16在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張夏鎮張夏工業園向西200米。
山東三利建工業設備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70113MA3DNE083W,企業法人袁麗,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山東三利建工業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供水設備、換熱設備、水處理設備、礦山機械設備、冶金設備、化工設備、環保設備、空氣加熱機組、換熱機組、水暖設備及器材、電站輔機、鍋爐輔機、空調及冷凍設備、工業自動化控制系統、電子設備、消防設備及器材、石油機械設備、制藥設備、余熱回收加熱設備、玻璃鋼制品、中水回用一體化設備、工業級城市污水處理專用設備、動力配電柜、液壓氣動設備、換熱器清潔劑、水處理劑(不含危險化學品)、水暖零部件、水泵、閥門、儀器儀表、五金制品、不銹鋼水箱、法蘭及標準件、熱量表、管材管件、塑料制品的銷售;建材、鋼材的批發、零售;換熱器清洗、維修;環保工程專業承包;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管道工程、防腐保溫工程施工;水暖電作業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未禁止和不需經營許可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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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島三利離職最多扣多少錢
張汶與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214民初3548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汶,男,1988年9月23日生,漢族,住山東省新泰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超,山東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瓊,山東相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82932X0。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8818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該公司董事長。
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1985年12月16日生,漢族,住山東省臨莒縣,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員工。
訴訟記錄
原告張汶與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被告")、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二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超、王瓊及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6年3月到第一被告處工作,該被告一直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在原告入職時違法收取原告押金20000元,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返還義務,原告在工作期間,被告規定周末必須上班,但被告拒絕支付加班費。因被告一直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等原因致使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但被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加倍賠償金等。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1、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44000元;2、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違法收取原告押金(就餐預付款)20000元;3、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加班費100000元;4、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未安排帶薪年休假工資5517元;5、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防暑降溫費1600元;6、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資獎金5658元;7、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000元;8、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兩被告辯稱,兩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便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的請求也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一、加蓋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收條1張。證明:1、第二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收取了原告20000元押金;2、原告自2016年2月28日繳納押金后于2016年3月份開始在第一被告處工作,與第一被告建立勞動關系。第一被告認為與第一被告無關。第二被告認為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該證據上的財務章系原告自行拼接的電子章,并非第二被告加蓋,且第二被告所有的收費單據上都會有經辦人的簽字。即使該證據是真實的,也過了訴訟時效,不屬于勞動關系處理范圍,不能證明雙方勞動關系,應屬于第二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的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二、第一被告預獎勵憑證8張。證明第一被告為原告開具獎金憑證共計5658元,獎金未發放。第一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便是真實的也不能證明與第一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第二被告認為該證據與第二被告無關。
三、收款收據17張。證明第一被告每月收取原告的工會會費及慈善基金情況,證明了原告自2016年3月起就為第一被告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第一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第二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與第二被告無關。
四、工資轉賬明細1份。證明第一被告自2016年5月份起至2017年10月份起通過其會計張映、孫原芳,向原告支付工資。截止到2017年10月份最后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103元。兩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認可,通過該證據體現不出兩被告為其發放過工資,與兩被告無關。
五、工作證2個。證明原告與第一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系第一被告的員工。兩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認可。
六、企業工商登記信息2份(打印件),證明兩被告辦公地點一致,法定代表人都是王玉貞,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股東,兩被告實際是一個企業,第二被告出具的預付款實際是變相收取勞動者的押金及保證金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兩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事項不認可,兩被告獨立法人經營,不存在混同現象。
為支持其主張,兩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案號煙勞人仲案字(2019)第418號,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書,撤回仲裁申請書、和解協議、清結協議、原告與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各一份。證明原告自2016年2月29日與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于2019年4月份向煙臺仲裁向思卓公司申請仲裁,雙方于2019年5月23日調解。原告與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同時不可能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認為對仲裁決定書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事項不認可。1、原告與案外人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之后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3月份至2017年6月1日之前是在第一被告處工作;2、對撤回仲裁申請書、和解協議、勞動合同、清結協議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從仲裁決定書內容來看,原告也未與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第一被告提交的該份勞動合同應該是偽造的,不具有真實性,而且以上證據除了勞動合同之外,即便其他都是真實的也僅能證明原告與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之后存在勞動關系,與本案無關。而且第一被告應證明其證據來源。
經審理查明,一、兩被告提供的原告與案外人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期限自2016年2月29至2031年2月28日。原告為向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主張1、未簽訂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4394元;2、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8074元;3、2017年至2018年防暑降溫費1600元;4、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46832元,向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雙方與2019年5月23日就該案達成和解協議及清結協議,由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張汶21000元(包括: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金、差旅費等),再無糾紛。同日,原告向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回申請,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煙勞人仲案字(2019)第428號決定書,準許張汶撤回仲裁申請。原告在庭審過程中,自認原告未在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工作過,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的21000元包括2017年及2018年防暑降溫費,自2016年3月份就職于第一被告處工作,2018年10月份因第一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離職,原告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為5103元,第二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收取原告張汶就餐預付款20000元。
二、原告為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就餐預付款、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防暑降溫費、工資獎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于2019年4月1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以雙方勞動關系不明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后原告不服該仲裁決定,依法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仲裁決定書、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在庭審中質證中,稱自2017年6月1日到案外人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以勞動爭議糾紛在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各項費用,雙方已對原告申請仲裁的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也已支付了原告21000元,并約定支付的該款項包括了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金、差旅費及防暑降溫費等。但庭審中原告還稱,從未到案外人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工作,相互矛盾。應認定原告與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主張與第一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不符合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的條件,故原告該主張理由不當,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在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項目包括二倍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防暑降溫費、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與本案中原告主張的部分項目重合,且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已經將上述款項達成協議,支付給原告,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上述項目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即便如原告所稱自2017年6月1日到煙臺思卓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到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仲裁時效,對原告的請求也不應支持。原告主張的工資獎金,是企業行使自主經營權而采取的一種激勵措施,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獎金與勞動報酬有關,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故對原告主張的工資獎金5658元,本院也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第二被告收取的就餐預付款,與本案勞動爭議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處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汶要求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尾部
審判長宋承峰
審判員顧 偉
審判員紀仁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低平板半掛車廠家
低平板半掛車廠家如下:
1、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梁山四通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梁山四通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拳鋪鎮工業園,經營范圍包括半掛車、運油半掛車、粉粒物料運輸半掛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自卸汽車(憑國家工信部公告的車型生產)、汽車配件的設計與開發、生產和銷售。
2、鄆城瑞達專用車制造有限公司。鄆城瑞達專用車制造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于鄆城縣楊莊集鎮北閆莊村,經營范圍包括掛車、專用車、自卸車、罐式車的生產銷售。
3、山東鴻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鴻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于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拳鋪鎮工業園區三利路蔡南路段44號,經營范圍包括半掛車、專用車制造銷售。
4、山東梁山歐亞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梁山歐亞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梁山縣拳鋪鎮工業園區,經營范圍包括半掛車的設計、開發、生產與銷售;汽車配件、掛車零部件生產、銷售。
5、山東富源專用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富源專用汽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梁山縣拳鋪鎮工業園區,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檢驗檢測服務。
唐山鋼材市場有哪些?分別在哪里?
唐山鋼材市場和其位置:
小八里鋼材市場 ? 唐山市豐潤區唐豐路
吉祥鋼材市場 ? ? ?唐山市路南區唐柏路中段?
華賽鋼材市場 ? ? ?唐山市路南區唐柏路7號 ?
曙光鋼材市場 ? ? ?唐山市豐潤區唐豐路小八里南500米處?
稅東鋼材市場 ? ? ?唐山市東出口立交橋東1公里
永興鋼材市場 ? ? ?唐山市西外環郭家莊 ?
冀東鋼材市場 ? ? ?唐山市豐潤區豐潤鎮
巴里莊鋼材市場 ? 唐山市路南區
岳各莊鋼材市場 ? 唐山市路南區
豐潤鋼材市場在102國道,在百貨大樓直接坐14路車能到
南劉屯鋼材市場在205國道,在三利購物或者廣場坐13路車,也是直接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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