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材8260什么材質(鋼材8620h是什么)
今天給各位分享鋼材8260什么材質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鋼材8620h是什么進行解釋,現在開始吧!

什么是軸心受壓鋼構件的柱子曲線?
1. 柱子曲線:在鋼結構中軸心受壓構件的類型很多,當構件的長細比相同時,其承載能力往往有很大差別。可以根據設計中經常采用柱的不同截面形式和不同的加工條件,畫出考慮初彎曲和殘余應力影響的一系列柱的曲線,即無量綱化的—(—)曲線。圖中a、b、c、d四條柱曲線各自代表一組截面柱的值的平均值。(,(—))a類曲線穩定性最高。a類屬于截面外側殘余應力的峰值較小而值也較小的軋制鋼管和寬高比小于0.8且繞強軸屈曲的軋制工字鋼;c類屬于殘余應力峰值較大而i?值也較大的截面,大量截面介于a與c類之間,屬于b類,它對軸心壓桿承載力的影響較為有利,所以繞強軸和弱軸屈曲都屬于b類。翼緣板的厚度等于和大于40mm的焊接實腹式截面,當翼緣為軋制或剪切邊時,因殘余應力沿板的厚度有很大變化,其外側殘余壓應力的峰值可能達到屈服強度,以致穩定承載力相對較低,繞強軸和弱軸分別列為c類截面和d類截面,它們常用于高層鋼結構中用特厚鋼板制作的柱。
貨主拖欠運費不給怎樣追錢
承運人因拖欠運費扣留承運貨物,行使正當行使留置權
這幾年在處理物流法律糾紛的過程中,經常碰到承運人(車方)因托運人(貨主)拖欠運費,不得不扣留托運人的貨物而導致糾紛的案例。司法實踐中,對于承運人能否扣留承運的貨物及法律后果的承擔眾說紛紜,具體的處理方法也五花八門,在此,本人想結合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提出自己的看法。
法律與此相關的規定分別規定在《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法規和規章中,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在運輸合同關系中承運人(有時候包括貨運代理)往往通過運輸合同或貨運代理合同在一段時間內占有貨物,具備行使留置權的前提條件。如果同時托運人(貨主)存在拖欠承運人運費和各種運輸相關的雜費的情況,則承運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在托運人不依約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依法留置其貨物。
規定及論述看起來簡單、明確,在實踐中運用起來卻非常復雜,存在很多爭議:
第一、“留置的貨物是否應當屬于運輸相關費用債務人所有的貨物”。根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相應規定,債權人有權留置的必須是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但《合同法》第315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類似的規定也出現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及《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等部門規章中,它們都沒有對留置物的所有權屬做任何限制,即并不要求必須是債務人所有,只要是“相應的運輸貨物”就可以留置。故我們認為,只要是承運人受托運人委托承運的貨物且在承運人承運期間,承運人都可以留置,而不論該貨物的所有權是托運人或第三人的。
第二、“承運人對托運人的債權是否應當和留置物之間有牽連關系”對此,法律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我們可以從法律理論中找到依據。民法理論一般認為,承運人只要基于運輸合同關系占有留置物即可,并不需要該留置物和拖欠的運費有直接的牽連關系,例如,承運人可以因為以前的運輸費用沒有支付而留置本次的貨物。理論上認為承運人留置權的本質屬于商事留置權,而“商事留置權起源于意大利商人團體之習慣法,與民法上一般留置權之起源與沿革完全不同,且商事留置權之作用重在維持商人間之信用,以確保安全與確實之交易關系,得以持續進行之故”(謝在全《民法物權論》)。故承運人只要基于運輸合同關系占有貨物就可以行使留置權,而不論該貨物是否和拖欠的運費有直接的牽連關系。
第三、“承運人是否可以超出托運人拖欠的運費的價值留置貨物”,和第一點一樣,法律僅僅規定了“相應的運輸貨物”,該“相應”是否除第一點理解的以外,還是說“價值相應”,對此沒有明確的解釋或規定。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上有不同的規定,其中有規定承運人只能按債權的多少對留置貨物按比例行使留置權,但貨物不可分的除外。但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權行使的不可分性,留置物本身是否可分及債權的價值高低無關,不論債權價值的高低、留置物是否可分,債權人均可以對確保留置物行使權利。具體到集裝箱運輸,因為貨物本身不可分,故完全可以超出債權價值行使留置權。
上述爭議的處理,我們認為可以歸結為:承運人可以扣留托運人的貨物行使留置權,而不論該留置物的所有權為何人及是否和債權有牽連關系,也不論該留置物的價值是否超過了實際的債權。
在實務中處理,還要注意一些技巧,例如:通知義務、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等等。在集裝箱陸路運輸環節,集裝箱承運人在當前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有時候處于非常劣勢的地位,所以在許多時候,承運人要果斷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要理直氣壯,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要據理力爭,因為,我始終記得這么一句話:“權利是斗爭來的。”
拖欠運費,承運人如何行使留置權?
作者:王 堅 發布時間:2012-04-05 15:24:07
【案情】
原告某水輪機公司向第三人某物資公司購買42.451噸螺紋鋼,價值193152.05元,并委托第三人代辦托運。第三人于2008年2月16日以自己的名義口頭委托被告某運輸公司次日將鋼材從南寧運到百色田林,交給兩個收貨人(謝某和李某),運費由謝某、李某支付。2008年2月17日,被告司機將42.451噸鋼材運達田林云貴停車場。謝某、李某二人到來后與被告司機進行了接洽,但未提貨。直至2月20日晚,被告司機未見收貨人來提貨,遂于當晚將鋼材運回南寧并于2月22日在某停車服務公司將鋼材卸下并從該日起提交該公司保管至2008年10月18日。 被告經與第三人聯系,第三人向被告披露其并非實際托運人而是受原告委托代辦托運;謝某、李某二人是原告的員工。2008年2月27日,原告派人來南寧與被告協商并要求返還全部鋼材未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運費、保管費,原告以被告未將鋼材運達指定地點為由予以拒絕,于2008年6月25日以此為由并主張被告扣押鋼材無理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鋼材42.451噸,并賠償鋼材資金積壓所致利息損失3607.11元和其他經濟損失12303.66元。 被告某運輸公司辯稱:本案糾紛的責任完全在于原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提出反訴,要求原告支付運費15282元和保管費8260元。 審理過程中,經法院組織調解,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將42.451噸鋼材全部返還給了原告。但雙方對各自主張的損失和費用未能達成合意。 對運輸到達具體的約定地點,原、被告各執一詞:原告主張系自己向第三人購買了鋼材后,隨即口頭委托被告的司機代為向第三人提取鋼材并負責運到指定地點—“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被告則主張系第三人口頭委托被告運至“田林云貴停車場”。【裁判】 興寧區法院2010年7月30日審理后認為:因原告未能完成足以證明其自行與被告達成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協議的充分舉證責任,且第三人在參加訴訟后作出了關于自己受原告委托已與被告協商自愿達成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協議的承認,被告對此不持異議,故可認定第三人與被告間的口頭公路貨運合同經雙方協議一致即告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于口頭締約時雖不知曉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的規定,被告在事后知悉第三人的代理人身份后,于原告以委托人身份行使介入權起訴被告的過程中最終也選擇向原告行使反訴請求權,而非選擇向第三人行使訴訟請求權,表明原告以委托人身份行使介入權不存在來自于被告的阻卻事由。據此,第三人與被告達成口頭公路貨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應由原告與被告直接承受,即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公路貨運合同關系。 被告司機將貨物運達“田林云貴停車場”后,按第三人所留號碼通過電話向謝、李兩個收貨人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兩個收貨人在接到被告司機發出的到貨通知后已與被告司機見面接洽,只是未提貨而離去,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關于口頭約定中有“先到田林縣城,再由謝、李兩收貨人將被告司機帶至工地” 內容之主張成立的前提下,可以認定,“田林云貴停車場”即是第三人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點。被告既已依約履行了將貨物從南寧運達約定地點的義務,也向原告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當然就此取得要求原告支付運費報酬的權利,故法院對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運費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因原告拒付運費、保管費而拒以返還所運鋼材給原告之日,實為被告行使留置權之日。被告留置財產的價值應以合理限度為限。現被告留置原告全部貨物已數倍超出自己對原告享有的債權金額,構成了不當留置,應就超出部分賠償原告的損失。除被告留置相當于其債權金額的財產部分外,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占用鋼材資金所致利息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該損失依法應按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從留置之日計至被告返還鋼材之日。被告依法行使留置權之日前產生的保管費應由原告承擔。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不當留置產生的保管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屬重復計算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運輸公司賠償原告某水輪機公司占用鋼材資金所致利息損失(利息計算:從2008年2月27日起計至2008年10月18日,以176716.8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付),判決原告某水輪機公司向被告某運輸公司支付運費15282元和保管費245元;駁回原告某水輪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被告某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不服,分別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評析】 本案是一起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審理的難點是貨運到達的約定地點應如何認定以及在履約過程中哪一方違約的認定及責任應如何承擔。 一、關于貨運到達約定地點的認定 雖然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第三人與被告口頭達成的公路貨物運輸協議中關于貨運到達具體的約定地點,且原、被告雙方對該約定地點主張也不一致,但綜合全案證據及各方陳述,可以認定第三人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點為“田林云貴停車場”而非“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理由是: 1、原告主張該約定地點為“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系基于認為自己已自行與被告達成了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協議,由于原告就此未能完成充分的舉證責任,故尚不能依據原告主張將“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認定為貨運到達的約定地點;2、第三人接受原告委托擔任其貨物托運的代理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公司承認其與被告口頭約定的到達地點為“百色田林”,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即是原告主張的“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而且,即便該公司認可原告主張的約定地點,結合其與原告之間存在買賣和代辦托運之利害關系來考量,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約定地點不能認定;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貨物運送到目的地后,承運人負有及時通知已知收貨人提貨的到貨通知義務。被告司機在將貨物運達“田林云貴停車場”后,便按第三人所留號碼通過電話向謝、李兩個收貨人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如果“田林云貴停車場”不是約定的貨運到達地,兩個收貨人在接到被告司機發出的到貨通知后完全有理由拒絕前往停車場與承運人見面和接洽,現兩收貨人已與被告司機見面及接洽,只是未提貨而離去,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關于口頭約定中有“先到田林縣城,再由謝、李兩收貨人將被告司機帶至工地” 內容之主張成立的前提下,可以認定,“田林云貴停車場”即是第三人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點;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定,將貨物運送到達約定地點是運輸合同的一項基本內容,是托運人對承運人的一項重要要求,也是承運人的一項基本義務。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清楚如果違反這項基本義務,將嚴重影響托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可能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或被托運方追究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在原告沒有提供足以證明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相應證據的前提下,沒有理由不以一個善良人及理性人的標準去考察或評判承運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即應當相信,在本案糾紛發生以前,為獲得運費報酬,被告對履行貨運合同義務所應抱有的善良愿望及付出的真誠努力。綜上,可以認定,第三人與被告關于貨運到達的約定地點為“田林云貴停車場”,被告該主張成立。 二、關于履約過程中哪一方的行為構成違約的認定及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 1、原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及其責任承擔 運輸合同本為有償、雙務合同,被告既已依約履行將貨物從南寧運達約定地點的義務,也向原告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當然就此取得要求原告支付運費報酬的權利。原告作為收貨人,在接到承運人的到貨通知后,應當及時提貨不得延誤、不得拒絕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到付運費。收貨人逾期不提貨,承運人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出處理:⑴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負擔;⑵通知托運人處理;⑶在一定期限內無法查找收貨人或者托運人在接到處理通知后一定期限內不作處理的,按照無法交付貨物處理。現原告在貨物運輸到達后未向被告履行收貨人提貨義務,尤其是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支付其應得的運輸報酬這一托運人重要的、基本的合同義務,致使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的權利落空,對被告而言已構成根本性違約,被告有權要求原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運費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被告的行為構成不當留置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 被告關于訟爭雙方在南寧協商處理損失分擔時要求原告盡快把鋼材提走原告不答應的陳述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因為:原告作為貨主當然希望取回全部鋼材,其不可能自愿將鋼材交由被告幫忙保管;被告作為承運人如真的要求原告盡快把鋼材提走,原告完全沒有將貨物留下的理由,更不可能采取通過訴訟承擔訴累的方式來要求被告將全部鋼材予以返還。因此,可以推定,原告要求提走全部鋼材受到了被告的阻攔。被告因原告拒付運費、保管費而拒以返還所運鋼材給原告之日,實為被告行使留置權之日。依據雙方陳述,可以推定該日為2008年2月27日。 盡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在第三人與被告所訂口頭合同沒有排除留置權約定的情況下,當負有支付義務的原告沒有向被告支付有關運輸費用時,被告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有權行使留置權這一法定擔保物權,但權利人行使權利并非完全不受限制,被告行使留置權時不能濫用權利,而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因本案的鋼材為可分物,故被告留置財產的價值應以合理限度為限。現被告留置原告全部貨物已數倍超出自己對原告享有的債權金額,構成了不當留置,應就超出部分賠償原告的損失。據此,除被告留置相當于其債權金額的財產部分外,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占用鋼材資金所致利息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該損失依法應按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從留置之日計至被告返還鋼材之日。 3、關于被告訴請的保管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的規定,被告行使留置權之日前產生的保管費應由原告承擔。至于被告不當留置后將貨物繼續提交停車服務公司保管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保管,由此產生的保管費應由其自行承擔。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不當留置產生的保管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8260和Q345R一樣嗎
不一樣。
Q345R鋼材里面的硫元素和磷元素比Q345稍微低一些,這種鋼材被廣泛運用于鍋爐或者石油行業當中,可以把它制作成液化氣罐或者石油氣瓶等。
w18cr4v高速鋼的密度是多少
W18Cr4V密度:8.5g/cm3
W18Cr4V屬于國標高速工具鋼,執行標準:GB/T 9943-2008
W18Cr4V為鎢系高速鋼,具有高的硬度、紅硬性及高溫硬度。其熱處理范圍較寬淬火不易過熱,熱處理過程不易氧化脫碳,磨削加工性能較好。該鋼在500℃及600℃時硬度分別保持在HRC63~64及HRC62~63,對于大量的、一般的被加工材料具有良好的切削性能。
W18Cr4V優點:通用性強,工藝成熟。
W18Cr4V缺點:碳化物偏析嚴重,熱塑性低,刀具硬度和紅硬性滿足不了加工特硬和特韌材料。合金元素含量多,成本高。
W18Cr4V切削速度:80米/秒(600攝氏度)。
W18Cr4V用途:形狀復雜的小型刀具。
W18Cr4V化學成分如下圖:
鋼材理論重量表怎么學
鋼材很少算的,尤其是型鋼。可以分為2種。國標材都是計算理論重量減尺。如50X50角鋼每根9米,算出來它的截面積乘以9米就是每根重量(這個需要中學數學文化)。第二種就是直接對照鋼材重量表,各種型號的鋼材每米重量多少,然后乘以米數。(這個只需要小學文化)
鋼材8260什么材質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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